杨秀坤申请执行张祖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39
申请执行人杨秀坤,贵州省凤冈县人。

被执行人张祖明,贵州省凤冈县人。

本院依据(2015)凤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秀坤申请执行张祖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祖明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511.01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5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祖明由于年老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 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本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金4,000元,申请执行人杨秀坤对剩余执行标的自愿放弃。由于本案再无执行可能,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德成

审判员  罗平贵

审判员  冷劲松

二 〇 一 六 年 三 月 七 日

书记员  李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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