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芳与蔡长贵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40
申请执行人:吴文芳,贵州省望谟县人。

被执行人:蔡长贵,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金朝富,贵州省凯里市人。

本院在执行吴文芳申请执行蔡长贵、金朝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蔡长贵的银行存款8600.00元,后申请人吴文芳向本院表明只要被执行人履行8600.00元,剩余的执行标的款自愿放弃,并自愿负担本案执行费222.00元,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黔东民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石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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