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声助与赵天祥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41
申请执行人:符声助,男,1972年1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

委托代理人:唐晓梅,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恩:章文姣,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天祥,男,1971年10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

符声助与赵天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3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天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申请人符声助及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平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石 涛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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