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解德钧等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41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吴刚,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书,系该局法制监督股负责人。

被执行人:解德钧,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潘花,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在执行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解德钧、潘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解德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平县重安镇所帐号为×××******有存款人民币6,239.47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解德钧6,200.00元给付申请人。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黄卫计征决字(2015)第04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潘忠武

审判员  杨海洋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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