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正华与金燕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41
申请执行人徐正华,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金燕,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在执行徐正华申请执行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孙郅坪

审判员  潘忠武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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