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生勇与李常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41
申请执行人:练生勇,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李常新,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李忠权(系李常新之父),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刘隆珍(系李常新之母),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平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常新、李忠权、刘隆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常新李忠权、刘隆珍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常新、李忠权、刘隆珍的财产进行“四查”。被执行人除有被查封的黄房权证旧州镇第××××号砖木结构房屋一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练生勇自愿放弃该查封房屋的处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灵芝

审判员  孙郅坪

审判员  潘忠武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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