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翠碧与杜贵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41
申请执行人:毛翠碧,贵州省黄平县人。

被执行人:杜贵玲,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平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杜贵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翠碧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灵芝

审 判 员  孙郅坪

代理审判员  潘虹兵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瞿运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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