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42
申请执行人杨某,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借款人民币25,000元,缴纳申请费人民币275.0元,合计人民币人民币25,275.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在石阡县民族中学每月有工资收入人民币4,80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在石阡县民族中学的工资收入人民币25,2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洪军

二0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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