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婷申请执行孙飞贵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42
申请执行人王小婷,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孙飞贵,住贵州省大方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方民初字第1782号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孙飞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1日前履行32494.7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孙飞贵有贵FL8xxx号摩托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孙飞贵所有的贵FL8xxx号摩托车一辆。扣押期间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扣押的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德彬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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