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雍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申请执行张锡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42
申请执行人瓮安县雍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刘泽林,系该基金会主任。

被执行人张锡俊,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瓮安县雍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诉张锡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11月8日作出的(1999)瓮经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瓮安县雍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锡俊暂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1999)瓮经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周华彬

审判员  郑橙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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