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弟才与陈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43
申请执行人罗弟才,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公民身份号码:XX。

被执行人陈波,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弟才与被执行人陈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2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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