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明林申请执行陆庆莲婚姻家庭纠纷案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43
申请执行人韦明林,贵州省独山县人。

被执行人陆庆莲,贵州省独山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独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独山县百泉镇(原城关镇)怡景佳园C1栋一单元401号商品房的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韦明林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独山县百泉镇(原城关镇)怡景佳园C1栋一单元401号商品房归被执行人韦明林所有”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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