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萍与余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43
申请执行人陆萍,其余略。

被执行人余厚萍,其余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余厚萍应向申请执行人陆萍偿还借款7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厚萍在安龙县第四小学的工资收入为5000余元,由贵州省安龙县农村商业银行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提取被执行人余厚萍在安龙县第四小学的工资收入1000元,直至扣满75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付 军

审判员  罗先毅

二0一五 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季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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