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强申请执行杨旭一案划拨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45
申请执行人冯强,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杨旭,贵州省习水县人,原住贵州省习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冯强申请执行杨旭侵权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旭发出执行令,责令杨旭给付申请执行人冯强法律文书款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申请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杨旭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旭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旭银行存款30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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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杨优志

审 判 员  罗天炳

助理审判员  吴风华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梦璇

附:

1、收款人:遵义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备注栏内用途填写“法院”)

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县城关支行

3、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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