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友国申请执行骆开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46
申请执行人何友国,贵州省兴义市人。

被执行人骆开洪,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何友国向本院申请执行骆开洪给付原告何友国欠款人民币2114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骆开洪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执字第2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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