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凤玉申请执行冉启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46
申请执行人雷凤玉,女,贵州省兴仁县人。

被执行人冉启兰,女,贵州省兴仁县人号。

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冉启兰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偿还雷凤玉借款70000元,承担执行费950元.以上金额共计70950元)。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冉启兰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冉启兰系兴仁县民族中学教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留并提取冉启兰工资1000元,至扣足70950元为止,用以清偿上述债务和支付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彭 飞

审判员  刘文安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宋代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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