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周浪、韦天芬与韦天顺、韦庆生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49
申请执行人王周浪,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韦天芬,其余略。

被执行人韦天顺,其余略。

被执行人韦庆生,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王周浪、韦天芬与被执行人韦天顺、韦庆生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周浪、韦天芬现外出浙江务工,短时间内无法回到本地。如立即执行则标的物将无法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经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回来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安法执字第3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刘 飞

审判员  罗先毅

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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