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进、王永行与王永华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49
申请执行人王永进,男,住大方县。

申请执行人王永行,男,住大方县。

被执行人王永华,男,住大方县。

本院在执行王永进、王永行与王永华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即(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永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方执字第1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王永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王永进、王永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王思福

审判员  张 平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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