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国土资源局与绥阳县高源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50
申请执行人绥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松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洋。

被执行人绥阳县高源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福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绥行非诉字第12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绥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绥国土资行处字(2015)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绥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绥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绥阳县高源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世模

审判员  郭凤乾

审判员  周廷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文喜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