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申请执行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50
申请执行人梁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申请人彭某某,四川省安岳县人。

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梁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某某支付其劳务费1449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某某目前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梁某亦认可上述事实,并同意终结本次申请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梁仕虹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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