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蓉申请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黎蓉。
被申请人宋芝顺。
被申请人田桂霞,系宋芝顺之妻。
申请人黎蓉与被申请人宋芝顺、田桂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黎蓉向本院提出查封宋芝顺所有的贵APM115号小型越野客车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沿民初字第65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宋芝顺所有的贵APM115号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宋芝顺所有的贵APM115号小型越野客车,查封的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和抵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庆海
审判员 徐继煌
审判员 田永山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泽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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