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昌海与被执行人候加红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51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胡昌海,男,1977年2月生,布依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侯加红,男,1977年4月生,布依族,贵州省三都县人。

本院在执行胡昌海与侯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侯加红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胡昌海借款人民币339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0元和申请执行费40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胡昌海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成

审判员  吴昌学

审判员  潘昌利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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