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迪与王恩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53
申请执行人冉迪,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王恩来,XX年XX月XX日生,住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恩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冉迪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26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十一 月十七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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