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斌、王中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普定县支公司、徐国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53
申请执行人王中斌,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申请执行人王中芳,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

负责人蒋昌波,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国昌,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市民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王中斌、王中芳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普定县支公司、徐国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先行主动履行完给付义务,申请人王中斌、王中芳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中斌、王中芳基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公司、徐国昌先行履行完给付义务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市民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王燕华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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