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恒权与王红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53
申请人何恒权,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王红松,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恒权与被执行人王红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20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管成发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