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明光与黄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53
申请执行人卢明光,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

被执行人黄刚,XX年XX月XX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明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卢明光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1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许 云

审判员  曹正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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