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艳蓉等人与陈怀芬等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54
申请执行人杨艳蓉,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申请执行人郭大友,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

被执行人胡应彬,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陈怀芬,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蓉、郭大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应彬、陈怀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艳蓉、郭大友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年)普执字第2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王燕华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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