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兴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55
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张载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兴文,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普定县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19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大府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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