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朝科申请执行朱才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55
申请执行人罗朝科,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朱才方,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罗朝科诉朱才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的(2012)瓮民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罗朝科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朱才方已于2013年10月16日履行完毕(2012)瓮民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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