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应海申请执行杨通友、林梅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55
申请执行人田应海,男,汉族,1948年10月1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猴场镇。

被执行人杨通友,男,汉族,1981年4月5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办事处。

被执行人林梅,女,汉族,1963年11月18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办事处。

田应海诉杨通友、林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通友、林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田应海于2014年10月15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瓮执字第748号,此次系重复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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