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申请执行黔西县协和乡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56
申请人张某。

被执行人黔西县协和乡某煤矿

张某申请执行黔西县协和乡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一案,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黔劳(人)仲案字第[2015]14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黔西县协和乡某煤矿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9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田伦利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明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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