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申请执行某煤业工伤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57
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某煤业。

王某申请执行某煤业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初字第5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中鑫

审判员  付咏梅

审判员  徐 勇

二O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雁飞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