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一审终本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58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邱某。

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本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邱某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被执行人邱某所在地调查经济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邱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实际所有房产。申请执行人李某也提供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县执字第387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胡云贵

审判员  傅咏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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