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申请执行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8:59
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何某。

陈某申请执行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黔县执初字第3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洪斌

审判员  何中鑫

审判员  李德平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文宽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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