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开禄、黎治碧申请执行杨明月、杨秀江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01
申请执行人鄢开禄,住贵州省遵义县。

申请执行人黎治碧,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杨明月,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执行人杨秀江,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鄢开禄、黎治碧申请执行杨明月、杨秀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明月、杨秀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98332.97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2974月等。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鄢开禄、黎治碧申请执行杨明月、杨秀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李占阳

二零一五年 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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