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碧申请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01
申请执行人赵永碧,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执行人戴建华,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在执行赵永碧申请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永碧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赵永碧申请执行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李占阳

审判员  唐继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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