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松申请执行张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01
申请执行人张福松,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张效东,山东省郓城县人,住郓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张福松申请执行张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8583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6865元,另承担执行费11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了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效东的银行存款88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何良远

审判员  杨 蛟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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