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为珍与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03
申请执行人龙为珍。

被执行人向荣。

本院在执行龙为珍申请执行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8日以(2015)玉执字第1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向荣工资收入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代福

审判员  吴进华

审判员  姚 霁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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