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银申请执行莫某雪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03
申请执行人麻某银,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被执行人莫某雪,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麻某银申请执行莫某雪健康权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莫某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当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麻某银各项赔偿费用2141.3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50.00元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某雪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龙济洲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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