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林X兴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04
申请执行人陈X,女,住福建省福清市。

申请执行人林X兴,男,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X刚,男,住四川省南充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X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陈X、林X兴货款10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275.00元,执行费1449.00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X刚于2014年8月8日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松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晓刚

审判员  屈锡明

审判员  邓海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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