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向前申请执行罗仕国、刘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07
申请人吴向前,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罗仕国,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刘成良,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娄山村大山组138号。

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3)桐法执字第1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成良名下贵州鼎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桐梓县娄山关信用社帐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成良名下贵州鼎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桐梓县娄山关信用社帐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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