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赵太钟、王益碧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08
申请执行人桐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余明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章郡,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赵太钟,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王益碧,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3)桐法行执审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恢字第10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纳完社会抚养费16000元,申请人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恢字第1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鑫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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