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赵利勇、黄元勤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09
申请人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余明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至彦,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赵利勇,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黄元勤,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行执审字第93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85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离家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8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鑫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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