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花申请执行令狐克莲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09
申请执行人王小花,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令狐克莲,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执行王小花申请执行令狐克莲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市法民二终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令狐克莲应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73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每月支付申请人人民币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遵市法民二终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松

审判员  刘国鑫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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