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申请执行令狐荣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09
申请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佘传达,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令狐荣兴,男,汉族,1979年8月2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袁丽,女,汉族,1980年6月28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系令狐荣兴妻子。

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桐执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袁丽、令狐荣兴在桐梓县娄山关镇营盘巷工商局家属院住房一套(产权证号:00020151),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袁丽、令狐荣兴在桐梓县娄山关镇营盘巷工商局家属院住房(产权证号:00020151)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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