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其申请执行彭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0
申请执行人陈小其,1968年9月26日,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彭静,1975年11月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在执行陈小其申请执行彭静民间借贷纠纷(2015)桐执字第1001号一案中,本院扣划了彭静在桐梓县供电局的工资每月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执字第10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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