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琴申请执行陈泽辉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1
申请执行人肖文琴。

被执行人陈泽辉。

本院在执行肖文琴申请执行陈泽辉故意伤害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泽辉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肖文琴申请执行陈泽辉(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梅

审判员  陈天国

审判员  王振杰

二○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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