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华家勇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1
申请人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余明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海,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华家勇,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吴举平,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行执审字第145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89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华家勇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但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申请人申请暂时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8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洪松

审判员  刘国鑫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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