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梅申请执行凌国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1
申请执行人胡梅,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执行人凌国斌,贵州省贵阳市人。

本院在执行胡梅申请执行凌国斌合同纠纷(2015)桐执字第18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29万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胡梅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执字第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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