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胡昌远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0 19:11
申请人桐梓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余明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天斌,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胡昌远,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赵先群,农业,贵州省桐梓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行执审字第144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94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昌远外出,赵先群独自抚养两个子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暂时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9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鑫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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